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5544***与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54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2821XQ。
法定代表人:洪磊。
被告:**,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