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4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常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
法定代表人:洪磊,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苏0830民初3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