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461号之二
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常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
法定代表人:洪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50元,由原告上海诚唐文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