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3民初1251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旭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53号楼1单元18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旭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0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燕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