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韶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1367号
原告桂林韶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三街镇工业园韶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AMDU7G。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志,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C组团C-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53059H。
法定代表人陈仕时。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韶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韶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桂林韶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润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巍
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