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蒙冬文,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友谊大道中段(君临天下)第12栋1-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仕时。
本院在执行***、***与蒙冬文、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15日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31执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峥
书 记 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