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421民初140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C组团C-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53059H。
法定代表人:**时。
原告***与被告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