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421民初140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C组团C-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53059H。 法定代表人:**时。 原告***与被告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