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31财保1062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文,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花山路。
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账户资金、支付宝账户资金4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5200104602023000××××)在43000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广西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金融虚拟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4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