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3129号之一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财产保全费536元,合计1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