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3129号之一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财产保全费536元,合计1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