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0312号
原告: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佩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2020年1月2日,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9元,由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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