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582号
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同心大厦中兴中路22号B1601、B16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暨阳中路138号4楼。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