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22号 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同心大厦中兴中路22号B1601、B16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暨阳中路138号4楼。 第三人:***,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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