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J-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创,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世纪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无需再支付返工工程款。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有失偏颇。上诉人于2020年4月开始将案涉工程的泥工发包给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大量铺贴瓷砖空鼓现象,便要求被上诉人对出现问题处进行返工,虽然上诉人在反诉状中认为返工单价为45元/片,但该价格是另行聘请他人的市场价格,实际上双方在协商返工费用过程中,考虑到被上诉人已经招好人手、一直负责案涉工程的泥工对案涉工程较为了解,且被上诉人对瓷砖空鼓的问题亦存在过错(根据广昌司[2022]质鉴字第026号鉴定意见书亦可看出瓷砖空鼓有部分为基层处理不当、水泥沙灌浆不饱满、底材未灌满导致底层黏贴不牢等),因此双方约定对瓷砖空鼓部分以人民币15元/块进行返工。根据双方签订的《零星工程签证单》,本案中被上诉人总共返工5805块瓷砖,上诉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5805块×15元/块=87075元返工工程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接受该款项后亦无任何异议。故上述返工价格经双方合意确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不应再要求上诉人再行支付返工工程款。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法律适用正确,一审判决符合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阶段已经提供上诉人使用的铺贴材料的照片及微信群聊记录,充分认证了案涉工程是因上诉人坚持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而导致瓷砖陆续发生空鼓现象,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就空鼓部分进行返工不属于原有工程的施工范围。因此,上诉人应当对其要求返工的工程支付相应的价款。其次,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其对外聘请施工团队的价格为45元/片,而对被上诉人进行返工的工程仅愿意承担15元/片的价格,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装修工程的市场价格。双方并未以任何形式约定返工部分的单价为15元/片,并且因上诉人拖欠返工工程的工程款,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不存在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接受款项无任何异议的说法。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状也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上诉人不具备合法、合理的上诉理由,其以强辞夺理的言论提起上诉属于对其工程款的付款责任恶意拖延的行为,并且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补偿工程返工费用共计214150元;二、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世纪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于合同约定世纪公司将兴宁市商贸大道***标段二装修工程中4、6、8、9#楼的泥工以劳务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发包给原告:人工费价款中瓷砖铺贴按单位面积综合包单价38元/㎡,厨房、卫生间、墙砖面积按图纸高度计算,地砖及工区瓷砖面积按实际铺贴面积计算,阳台及工区地脚线按5元每米计算,材料搬运费单位面积综合包单价5.5元/㎡,瓷砖加工30000元,高压水枪冲洗墙壁和刷界面剂按墙砖面积每平方一元计算;付款方式与***付款同步,进度款支取比例不高于原告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的3%作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劳务协议》,合同中将8、9#楼的瓷砖铺贴人工费调整为单位面积综合包单价39.5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被告也按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来由于原告施工完成的瓷砖铺贴粘合不稳,陆续出现大面积空鼓情况,原、被告产生纠纷。2021年4月-7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在4#、6#楼空鼓区域清拆、修复瓷砖共计5805片,但双方的纠纷并未能协商解决,因拖欠涉案工程农民工的工资,导致农民工在2021年底到兴宁市劳动部门上访要工资,原告无奈退出涉案工程。被告以原告所完成的瓷砖铺贴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结算工程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中,2022年7月31日在有关部门协调主持下,双方除涉案返工工程外对涉案的其他工程进行了结算,原、被告签订了《现场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给原告返工清拆、修复瓷砖5805片按15元/片计算的返工工程款87075元。庭审中原告认为返工工程清拆、修复瓷砖5805片的单价,虽然被告反诉状中是45元/片,但是按35元/片计算是比较合理。2021年6月11日,原、被告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了《协议书》,内容如下:关于商贸大道***4#楼、6#楼及8#楼4-l9层窗台砖空鼓整改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以包工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损坏腻子油漆由甲方负责支付费用,于2021年6月22日前按验收要求(零空鼓)完成整改及清场。乙方整改完成后由甲方补贴40000元(肆万元)的人工费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时完成每逾期一天从补贴费用中扣除1000元(壹仟元)。如果垃圾没有清理干净造成现代家居木地板损坏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此后如4#楼、6#楼及8#楼4-l9层窗台砖直到交楼验收仍有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整改。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完成了《协议书》中有关窗台砖空鼓整改的工程。经被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兴宁市商贸大道***一期标段二装修工程中4栋楼、6栋楼、8栋楼货量区室内与公共部位的瓷砖铺贴工程(瓷砖铺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经现场勘验,据世纪公司代表反馈:案涉四栋、六栋基本已返工且交楼(六栋A1903除外)、八栋未交楼,但八栋A已经返工,八栋B部分未返工;考虑到抽样的有效性,原告、被告双方现场确认本次现场勘验标的物是未返过工的六栋A1903房、八栋B部分房间(B701、B702、B603)的瓷砖铺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7月2日,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作出广昌司[2022]质鉴宇第026号《鉴定意见书》,相关内容如下:四、分析说明(一)依据现场勘验检测一,六栋A1903房间瓷砖空鼓72处,检测二,八栋B701房间瓷砖空鼓41处,检测三,八栋B702房间瓷砖空鼓20处,检测四,八栋B603房间瓷砖空鼓27处。根据GB50209-2010面层铺设规定: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砖不应超过总数的5%)计算,抽检六栋A1903、八栋B701、八栋B702、八栋B603均存在瓷砖铺贴空鼓问题。(二)依据现场六栋A1903公卫不空鼓墙砖、空鼓墙砖取样对比(见图33-36)。分析说明:根据现场勘验,六栋A1903公卫瓷砖胶粘贴厚度约1厘米(如图33、图34),符合行业施工厚度标准规范,从不空鼓墙砖取样分析如图35分析,取样部分与底层粘贴牢固,取样过程中有底层基材被粘连带出(如图35中标识);从空鼓墙砖取样分析如图36分析,左侧标识处取样部分只有零星粘结基材痕迹(未见较大底层基材被粘连带出),且有几处底材未灌满痕迹(如图36右侧3处标识)。(三)依据取样图27-30分析,八栋B701过道、八栋B702厨房空鼓均属于基层处理不当,基层表面颗粒粉状物质影响粘结不牢靠引起。(四)依据取样图32分析,八栋B603阳台踢脚线空鼓属于灌浆不饱满引起。五、质量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现场勘验情况、质量鉴定检验、分析说明,经鉴定专家组讨论、分析后给予以下鉴定意见:1、兴宁市商贸大道***一期标段二装修工程中,本次鉴定抽检未返工部分瓷砖铺贴空鼓情况:六栋A1903房间瓷砖空鼓72处,八栋B701房间瓷砖空鼓41处,八栋B702房间瓷砖空鼓20处,八栋B603房间瓷砖空鼓27处。根据GB50209-2010面层铺设规定: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砖不应超过总数的5%),均存在瓷砖铺贴空鼓问题(详见表2、表3、表4、表5)。2、造成铺贴瓷砖空鼓原因分析如下:①六栋A1903公卫瓷砖胶粘贴,从不空鼓墙砖取样分析如图35分析,取样部分与底层粘贴牢固,取样过程中有底层基材被粘连带出(如图中标示):从空鼓墙砖取样分析如图36分析,取样部分只有零星粘结基材痕迹(未见较大底层基材被粘连掉),属于底层粘贴不牢,且有几处底材未灌满痕迹:②八栋B701过道、八栋B702厨房空鼓均属于基层处理不当,基层表面颗粒粉状物质影响粘结不牢靠引起;③八栋B603阳台踢脚线空鼓属于铺贴瓷砖的水泥砂灌浆不饱满引起。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协议》、零星工程签证单、《协议书》、《现场调解协议》、《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证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
一审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诉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铺贴瓷砖空鼓现象后,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应被告的要求进行包工不包料的返工付出的返工工程款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因按合同约定原告是包工不包料,在出现铺贴瓷砖空鼓现象时被告仍让原告进行返工工程的施工,由此可见被告是认可原告铺贴瓷砖的技术,广昌司[2022]质鉴宇第026号《鉴定意见书》也不能证明瓷砖空鼓现象就是原告铺贴瓷砖的技术不合格造成,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完成清拆、修复瓷砖5805片的返工工程款。因被告在反诉中认可返工工程价格为45元/片,原告认为合理价格是35元/片,一审法院确认返工工程价格为35元/片,被告已按15元/片的价格支付给原告清拆、修复瓷砖5805片的返工工程款87075元,故被告仍应支付给原告返工工程款116100元(5805片×35元/片-87075元);对有关窗台砖空鼓整改的工程原、被告虽然有约定,但是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完成了《协议书》中有关窗台砖空鼓整改的工程,对原告请求被告按《协议书》支付其人工费40000元,不予支持。有关被告反诉请求第1项,原、被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各自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请求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有关被告反诉请求第2、3项,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被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瓷砖空鼓就是原告的铺贴瓷砖技术等原因造成和被告未依法进行损失的造价鉴定来确认其损失的具体金额,故对被告第2、3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有关被告反诉请求第4、5项,本案诉讼中原、被告除涉案返工工程外对涉案的其他工程进行了结算,签订了《现场调解协议》,对此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协议》。二、被告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返工工程款116100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684元,由原告***负担5062元,由被告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56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56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二张《零星工程签证单》,证明双方对返工费用每片15元达成了合意,且已支付完毕。被上诉人质证称,对《零星工程签证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瓷砖铺贴工序,正常的瓷砖铺贴工程和产生质量后的铺贴工程是不一样的,修复的难度远大于正常铺贴的难度,其所需要的时间及工艺也远超正常的铺贴程序。《零星工程签证单》只能证明上诉人就清拆及恢复二项工序已经支付的价款及相应的数量,如上诉人以签证单的单价强制认定为返工工程的单价,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也与其自身主张的返工价格自相矛盾。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处理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就返工费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经查,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二张《零星工程签证单》,欲证明双方就返工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支付完毕。但《零星工程签证单》的内容仅反映,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每块空鼓瓷砖清拆和恢复费合计15元,无法证明15元就是每块瓷砖的全部返工费用,被上诉人对此亦不认可,故上诉人仅依《零星工程签证单》难以证明双方就返工费用已达成了一致意见。鉴于上诉人在一审提起反诉时自认返工工程价格为45元/片,被上诉人认为合理价格是35元/片,一审法院根据返工工序以及上诉人无证据证明造成瓷砖空鼓系因被上诉人的铺贴瓷砖技术等原因造成等因素,从有利于上诉人的角度,结合本案的实际,确认返工工程价格为35元/片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世纪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柯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