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5067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小铁管区兴隆村木薯坑。
法定代表人:舒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共联三角岭房屋一栋。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
被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居南面深圳市智汇创新中心A座325室。
法定代表人:骆庚祥。
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7.1元、保全费3207.1元,由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梁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