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好彩电线电缆厂、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1570号 原告:韶关市好彩电线电缆厂,住所地:韶关市韶南大道五公里民营工业园好彩路13号(厂房)。 投资人:陈如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45号第十二幢。 负责人:***。 被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居南面深圳市智汇创新中心A座32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好彩电线电缆厂与被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好彩电线电缆厂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韶关市好彩电线电缆厂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好彩电线电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3元,由原告韶关市好彩电线电缆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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