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居南面深圳市智汇创新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2)粤1323执3240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本院将本案并入(2022)粤1323执3240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323执3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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