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25民初2322-1号
原告:河南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9713379C。
代表人:刘磊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住所地:郏县城东高速引线北侧代码:91410400770874644F。
代表人:周运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账号为:41×××04)的存款在6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紫荆支行营业室(账号为:17×××47)的存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01741010210000002)作为担保。
2017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豫0425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账号为:41×××04)的存款在6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紫荆支行营业室(账号为:17×××47)的存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该300000元的冻结未实际执行)。
2017年7月11日,原告河南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紫荆支行营业室(账号为:17×××47)的存款在300000元限额内冻结的申请,并申请将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账号为:41×××04)的存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宽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账号为:41×××04)的存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王先芬
审判员  王雪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少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