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某某五金工艺制品厂、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254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工艺制品厂,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43号利丰工业区10号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1762385N。
经营者:侯玉明。
被告: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北环路沙河警校北侧盛世大厦4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91040。
法定代表人:郑允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工艺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