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254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工艺制品厂,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43号利丰工业区10号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1762385N。
经营者:侯玉明。
被告: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北环路沙河警校北侧盛世大厦4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91040。
法定代表人:郑允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工艺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