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穗华石膏线条经营部、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5056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穗华石膏线条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00号A区负一层5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29MPC54M。
经营者:李再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北环路沙河警校北侧盛世大厦4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91040。
法定代表人:郑允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穗华石膏线条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阙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