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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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92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北环路沙河警校北侧盛世大厦4楼4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被告**申请追加深圳市中建鹏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