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551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
原告***与**(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