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泽(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斯佳洁具有限公司与双泽(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16086号
原告北京金斯佳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商业金融用地2#酒店、商业11层1211号。
法定代表人尚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双泽(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金斯佳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双泽(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斯佳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斯佳洁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斯佳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斯佳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