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方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坜明泮坑村梅州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324735062Q。
法定代表人:赖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创业花园***栋**楼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5947XH。
法定代表人:黄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方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方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本案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双方签订的《方某·博尔盛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涉案工程也尚未开工,因此本案不适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原审法院依照双方的约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合法理据。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1.撤销(2019)粤1402民初926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其次,涉案施工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本案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亦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上诉人广东方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管辖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被上诉人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向争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上诉人返还其依照合同规定支付的合同履约金,故上诉人以合同尚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能适用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广东方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宝华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舒苑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