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744号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女,****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茜坑路2号铭峰大厦702-704。
法定代表人:黄弯。
被告:惠城区原品大理石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32号恒和金谷公寓二期一层01号商铺。
经营者:***。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亿码平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D08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宏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惠城区原品大理石经营部、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亿码平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