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2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军警雅苑公寓楼(智圆谷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四层4F-11-3号。
法定代表人:余明明,总经理。
被告:广东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福华路福华一街10号首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伟斌。
被告:文芝萍,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原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芝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2021年8月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14.88元,减半收取885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调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