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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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253号
原告:新昌县越兴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GBFY1A),住所地新昌县大道中路172、174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天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79305316N),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8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昌县越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越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昌县越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越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新昌县越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莎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