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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荣信保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安徽博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3140号
原告:深圳市前海**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X734N。
法定代表人:赵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伊萍,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85220465D。
法定代表人:李立功,该研究所所长。
被告:安徽博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266号基金大厦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3411MA2P1RH94Q。
法定代表人:朱丹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5182585。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前海**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安徽博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前海**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前海**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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