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2889号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刚,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烨,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开具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表示已申请撤诉,所以不再缴纳该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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