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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倩玉电子商务中心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十研究所、安徽博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3297号
原告:南京市*****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区新街口街道北门桥路4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2MAIYK4G5K。
经营者:王倩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培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十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852204650。
法定代表人:李立功,该研究所所长。
被告:安徽博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266号基金大厦203室,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1RH94Q。
法定代表人:朱丹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5182585。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市*****电子商务中心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十研究所,安徽博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市*****电子商务中心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电子商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电子商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电子商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 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徐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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