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亘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305号
原告:上海亘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总经理。
原告上海亘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2020年4月24日,原告上海亘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亘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亘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9元,由原告上海亘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朱世悦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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