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汤恩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于2017年1月26日才将案件上诉费汇入本院代收诉讼费账户,逾期交纳案件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逾期向本院交纳的二审上诉费1450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