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四联组经济联合社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8606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71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四联组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766B。
法定代表人:***,该组组长。
第三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新隆设计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四联组经济联合社(以下或简称天马四联组)、第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隆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马四联组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隆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6698.65元及利息(以4669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时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被告天马四联组委托原告进行天马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出具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含安装以及土建两部分。就该委托事项,被告内部经过民主会议通过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2019年9月-2021年3月期间,由时任天马四联组法定代表人/村长的第三人***,代表被告与原告设计人员洽谈、修改整个市场设计方案,直至定稿。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工作成果。2020年12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发票格式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份、《项目设计合同》一式两份,共四份。且该资料已经交付给被告,第三人***亦代表被告承诺尽快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021年7月,被告以该笔设计费未得到天马村委会认同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原告催促被告返还已签订的合同各一份给原告,原告仅表示有签章但至今仍没返还给原告。2021年11月,第三人***以被告处已经就该笔设计费开具出款单据,但天马村委会不同意支出为由,再次拒绝支付该笔款项。直至2022年1月,第三人***离任,不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该笔款项仍然没有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番联系,现任法定代表人***以资料不齐为由不予办理。第三人***表示会协调处理,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该笔款项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重申前列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信用代码公示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2.项目设计合同(安装)(土建)一份。
证据3.增值税电子发票一份。
证据2-3拟共同证明被告为其天马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工作,双方成立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光盘一张,附文字说明),拟证明原告就该天马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土建、安装设计问题一直与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进行沟通联系,并交付设计方案的事实。
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2020年12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发票等资料,被告收取该资料后一直拖延支付设计费。2021年7月原告设计人员再次催促时,第三人代表被告以“天马村委会未认同这笔款”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的事实。
被告天马四联组答辩称,接到法院的起诉状后,在2022年11月27日天马四联组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对该项民事诉状的内容进行了商讨。经了解,在2019年期间,天马四联组是经过民主会议初步同意新隆设计公司为天马四联组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设计方,但项目设计合同和项目设计方案并没有经过民主会议表决通过及公示,从民事起诉状资料显示,天马四联组并没有跟设计方确认合同,合同根本不成立。新隆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包括安装及土建部分)并没有落到实处,例如何时到天马四联组市场测量?面积多少?制图情况如何等等的工作,天马四联组集体根本不知道。新隆设计公司的四村市场设计方案(包括安装及土建部分)图纸并没有交到村集体,也没有经上级部门审批,例如区级、镇级和村级主管部门审批。天马四联组集体没有见过新隆设计公司对四村市场升级改造所开展的任何工作内容,更别说使用该公司的设计方案。天马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是经过新会区××街道、天马村委会等主管部门审批,还有天马四联组民主会议表决并公示等正规步骤来决定,最后才选定广州博夏设计院。该设计院先初步规划好图纸出来,然后多次与村集体商讨、修改才完成天马四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所有设计程序,设计费也支付了一部分。天马四联组市场也已经新会区三资平台网上公开投标后,中标方也在按该设计院的方案有序地进行升级改造。天马四联组按《新府办(2019)5号新会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文件》进行升级改造。天马四联组村民代表对该民事诉状有以下疑问:1.从民事起诉状所呈上的资料中《项目设计合同》里的内容有说明,新隆设计公司应交付的设计资料有“施工图图纸四份”,但村集体一份施工图图纸都没有接收过,呈上法院的资料中也没有施工图图纸,这样是不是可以说***设计公司自己所定出的内容自己都没有完成,却已经开发票要求村集体支付设计费,这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吗?2.从民事起诉状的资料中清晰看出《项目设计合同》一式两份,新隆设计公司作为受益方,为什么该公司所保留的合同是没有双方签名**的?合同没有双方签名**能成为有效合同吗?鉴定合同是怎样鉴定的?这样是否合法合规?新会法院明知证据存在疑点和不足的情况下,还能立案起诉,是否有考虑过这样做不但会对村集体的财力、物力造成浪费,还会影响村集体的声誉。请法院帮助村集体解决,给村民满意的答复,村集体保留向上一级部门申诉的权利。
被告天马四联组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2021年10月12日会议记录一份,
证据2.照片一张。
证据3.照片一张。
证据4.照片一张。
证据5.平面图一张。
证据6.效果图一张。
证据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
证据8.新会区圭峰会城财政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备案表一份。
证据9.关于天马市场工程预算审核的报告一份。
证据10.天马市场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一份,
证据11.工程量计算稿。
证据12.天马市场工程预算书一份。
证据13.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一份。
证据14.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份。
证据1-14拟共同证明天马四联组已委托第三方对天马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进行设计。
第三人***述称,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我们联组市场进行二次升级,市场是在2018年9月1日进行第一次升级投入使用,至2019年又有一个全区的市场升级方案,天马市场迟迟未落实第二次升级,为了暂缓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联组市场升级工作的督促,我联组委托原告对市场进行第二次升级设计改造,实施不是由原告进行。设计出来后,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才进行后续的施工。原告设计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原告提供第一次的纸质设计报告给我联组,但水位流向不符合我方要求,故通知原告进行修改,但后续原告一直没有给修改效果我联组。市场管理局认为市场北面商铺属于B级危房,才可以办理补助。但我们找了第三方机构评估,机构认为商铺属于D级危房,D级危房不符合补助标准,故后来停止了该设计方案。原告认为其进行了设计,要求我方支付费用,但我方认为设计不符合要求。原告只是交过一次设计图纸给我方,我方要求原告修改设计后,原告也没有向我方交付设计图纸,我方终止设计后,也没有再次要求原告修改、提供图纸了。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前期设计费用,我方召开过村民会议,制定过支出费用的单据,但我方支出要经过天马管理区批准方可进行,但天马管理区认为原告实施部分没有进行,没有书面图纸,原告没有现场测量,原告没有根据我方修改要求进行修改提供第二次的图纸,所以不同意支付。2021年1月28日我已调离天马四联组,不担任天马四联组组长,之后由***担任天马四联组组长,之后的情况由现任组长管理,我已不再跟进此事。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费用报销审批单一份。
证据2.发票联一份。
证据3.收取服务酬金通知书一份。
证据4.会议记录一份。
证据5.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金额11091.59元)。
证据6.费用报销审批单(金额11091.59元)一份。
证据7.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35607.06元)一份。
证据8.费用报销审批单(金额35607.06元)一份。
证据9.项目设计合同一份。
证据1-9拟共同证明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设计费,我方尝试支付,但资料不完整,还差设计合同、原图纸,图纸审议不全,天马村委会不同意支付。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与原告设计人员洽谈、修改天马市场升级改造设计方案。2019年9月19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第三人***“……麻烦你组织整个村委相关人员到时候一起到现场”“麻烦你叫上市场承包方的人过来,因为他们是实际使用者,需要根据实际使用要求调整,下午见”。2020年5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天马市场平面图给第三人***,***回复“好”“你这个是布局,不对的,要效果图彩印打出来”“下面瓜菜档不用设计那么多台面,就三排西边那一排铺单排台面就可以了,中间两排就可以这样做,两边台面”,原告工作人员回复“你拿着图纸,麻烦你圈一下,你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效果图要先定了平面图,不定平面图出不了效果图”。2020年6月15日,第三人发送语音告知原告“市场那份原始设计,现在下水流水向是部队的。我现在发你这份是重新设计后的,水产和鱼档的下水水渠,你看下适合不适合用”。2020年9月3日,第三人发送语音告知原告“今日经促打电话给我,想下其他方案整好一点,这个依然可以生效。上星期又说这不行,无补助,无补助就不整了。这个星期又说想看下有无其他方案,才可以拿到它的补助”。
第三人***提交的《项目设计合同》中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天马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土建)设计,项目名称为天马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土建),收费标准为预算价1217335.55元的4.5%,按65折计算,合计35607.06元。还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施工图图纸四份,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江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称已将加盖其公章的合同交给了被告。第三人***确认原告已向其交付四份加盖原告印章的合同,但现在无法找到合同原件,其让被告的会计***在设计合同上加盖被告公章,现只能提供复印件,原告当庭对第三人提交的《项目设计合同》复印件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原、被告在《项目合同》约定因涉案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同意由江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原、被告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江门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原、被告已选定了仲裁机构,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74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淑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