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民申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汤恩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良,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良,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开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开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黄煜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