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异39号
申请人: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穰城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赐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海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金纪秋,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海建,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1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赐金纺织有限公司、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海建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苏州市赐金纺织有限公司、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海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需要调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常 新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段士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