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赐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184号
申请人: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伊海,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赐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海建,任总经理。
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赐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邓州市房产、不动产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四处,本案已限额查封其中一处,银行无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赐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电话、微信约谈,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全 立
审判员 常 新
审判员 董小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