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997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史晓岑,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贤,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心湍,系**兄弟。
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穰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屈应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史晓岑与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史晓岑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晓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晓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史晓岑负担。
审判员 : 贺 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