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13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3日,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邓州市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81419068399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邓州市穰城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474416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1日,住邓州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4日,住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工程款733798.47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被告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将“邓州市湍北新区穰***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垃圾中转站及公共场所”分包给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因政府规划,将垃圾中转站及公共场所规划到邓州市行政服务大厅斜对面。2017年9月22日,被告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签了“转包协议”,原告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50万元,然而,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629770元,余款733798.47元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复支付给被告***。据此,被告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被告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建方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被告***作为工程转包方,承担支付义务,被告***领取工程款于法无据,应将领取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到庭无法查明事实。现联系不到被告***,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