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8)津0114执保1330号
申请人天津市武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青。
被申请人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本案担保人***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