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4413号
原告:***,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系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的建设单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新海社区服务中心11楼。
负责人:胡章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倩,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系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的施工许可申请单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村丰收组1幢。
负责人:钱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倩,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育秀路交口。
负责人:许运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瑶,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系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的监理单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丁香家园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陆坤,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