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5056号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香,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座6、7、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