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221民初826号
原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80334G。
法定代表人:朱建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栓群,三门峡市渑池县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勤,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段村乡***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段村乡***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轼,男,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该村委原党支部书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奇,男,195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该村委原党支部书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段村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施工工资款110,74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单位,为保护传统村落开发旅游项目,经依法招标该村环保项目由原告中标承建施工,2016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工程项目为:道路、河道两边挡墙,拦河坝三个,上塘庙、河道内亲水平台、厕所等。原告中标后,认真按被告的涉及要求,严格施工,已圆满完成双方约定全部工程项目,并经相关部门认真检查验收。2018年1月30日经被告方委托,相关部门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依法确认承建工程金额为3,114,866.05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施工款3,004,122.75元,下欠110,743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渑池县段村乡***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1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3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逾期付款,则对逾期款项按照逾期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克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