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08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9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5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4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