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兴,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娜,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旧庙镇后查台村。
法定代表人:翟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玺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男,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卫国,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3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3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树密
审判员 李祥彬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