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65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12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007545679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学海,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荣桂高黎居委会高黎工业区朝光南路2号B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0252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2016)事故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以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6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