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2174号 原告:河南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纬一路西段南侧(电厂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67GGC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高***会高黎工业区朝光南路2号B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02529W。 法定代表人:孟艟。 原告河南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2500元及拖欠利息(从2022年2月18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抹面砂浆和粘结砂浆材料,双方约定对账期为一个月,即每月30日前完成对账开票次月5日前被告将上月到期货款结清,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归还。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货物最后发货时间2022年4月9日,合同约定在次月的5日前付款,为此变更利息诉讼请求为从2022年5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相关产品的往来明细账目、采购合同、律师函、对账函、发票、出货单、委托代付说明函等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为此,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尚欠货款202500元及从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5月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8.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嘉 欣 书 记 员 黄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