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诉前调确121号
申请人: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金***工业园南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MT4H7L。
法定代表人:王任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高黎工业区朝光南路2号B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02529W。
法定代表人:孟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8日经齐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分期支付申请人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264,995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88,0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88,000元,剩余88,995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除上述内容外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经齐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鞠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