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能筑建(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科斯特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004号 申请执行人:中能筑建(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科斯特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4层40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高黎工业区朝光南路2号B7。 法定代表人:孟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899号建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能筑建(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斯特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5623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 账号:020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