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能筑建(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科斯特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4层40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高黎工业区朝光南路2号B7。
法定代表人:孟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899号建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能筑建(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斯特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科斯特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