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财保41号
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33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1月1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