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2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曲有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权承哲,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瑞雪